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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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