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
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
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
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
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審查標準規定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
、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
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
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
工作之外國人。
〔立法理由〕 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擴大留用僑外生政策,經交通部觀光署評估國內
缺乏在旅宿業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旅宿所屬餐廳外場等工作人
才,建議開放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相關工作,經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六月十
三日「旅宿業勞工議題討論會議」決議,開放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
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爰增訂第
三款第三目規定,原第三目順移為第四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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