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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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