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排放係數:指將每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放之排放量。
二、排放係數法:指利用原(物)料、燃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數值乘
上特定之排放係數,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三、質量平衡法: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
生、消耗及轉換之平衡,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四、直接監測法:指以連續排放監(檢)測,測定出溫室氣體排氣濃度,
並根據排氣濃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五、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之作業。
六、查驗: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方式,執行查證或重要項目評
估之作業。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配合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款已明文溫室氣體及排放量之用
詞定義,無規範之必要,爰刪除之。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款次遞移為第一款至第三款,內容無修正。
三、第五款款次遞移為第四款,修正直接監測法僅以連續排放監(檢)測
方式辦理,刪除以定期採樣之方式。
四、配合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已刪除執行細節相關規定,爰新增第五款盤
查及第六款查驗之名詞定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