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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河川水質監測站設置以左列位置為原則: 一、重要污染源流入點。 二、主流與重要支流合流點。 三、重要水利用點。 四、可反映一般水質點。 五、其他必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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