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河川水質監測站設置以左列位置為原則:
一、重要污染源流入點。
二、主流與重要支流合流點。
三、重要水利用點。
四、可反映一般水質點。
五、其他必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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