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現行法規)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對於事業故意將含有有害健康物
質之廢(污)水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且超出各該管制標準,或故意將含
有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而有犯罪嫌疑者,應向檢察
官告發。
前項故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或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者。
二、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或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
    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立法理由〕
一、因應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第三十六
    條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已移列第二項並刪除管制標準規定,爰修正第
    一項犯罪要件。
二、第二項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