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風險評估:包括環境影響風險評估與健康風險評估。
二、關切污染物:指風險評估所欲評估之污染物,包括濃度大於土壤、地
    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之污染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非屬土壤、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項目之污染物。
三、評估受體:指風險評估所欲評估之受體,包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場址(以下簡稱污染場址)內受體及污染場址外周圍區域受體,在健
    康風險評估係指人體,在環境影響風險評估係指人體以外之其他生物
    體。
四、提出者:指風險評估報告之提出者。
五、利害關係者:指依本法所定之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
    地關係人,及污染場址土地開發行為人、污染場址所在地居民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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