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50031413號令修正 發布第6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水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訂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廣泛建立民眾參與
管道,於本辦法有關民眾參與相關條文增訂以網際網路方式表達意見之規
定,以期擴大網路多元參與、強化民眾參與機制。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條文
,其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辦理風險溝通作業得提供網際網路參與方式。(修正條文第六條
    )
二、新增辦理公聽會得提供網際網路參與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提出者辦理風險評估作業,應依附件二規定辦理風險溝通作業,以公開資
訊、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利害關係者溝通,並依據污染場址特
性採取適合之民眾及社區參與方式。
前項說明會、公聽會召開後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民眾得於主管機關指定
之網路平台表達意見。
提出者應依民眾互動情形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調整參與方式與程度,並適
時修正評估計畫書。
〔立法理由〕
為廣泛建立民眾參與管道,爰增列第二項網際網路參與方式,以期擴大網
路多元參與、強化公民參與機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風險評估報告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中央
主管機關,邀請參與第五條第二項審查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團體之
代表及其他利害關係者等舉行公聽會,並於公聽會辦理後三十日內作成紀
錄,併同風險評估報告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公聽會召開後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民眾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定之網路平台表達意見,主管機關就民眾於網路平台表達之意見應納入
前項公聽會紀錄並註明為網路意見。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之風險評估報告後應
先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結果有資料不符合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者,中央主
管機關得命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逾期未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其整治目標。
風險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書面審查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
評估方法之規範進行實體審查,並召開審查會議命提出者列席說明。審查
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選,其中曾參與公聽會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
團體代表應不得少於審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實體審查結果內容不符合附表三及附表四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限期
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逾期未補正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其整治目標。
〔立法理由〕
為廣泛建立民眾參與管道,爰增列第二項網際網路參與方式,以期擴大網
路多元參與、強化公民參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