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者辦理風險評估作業,應依附件二規定辦理風險溝通作業,以公開資
訊、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利害關係者溝通,並依據污染場址特
性採取適合之民眾及社區參與方式。
前項說明會、公聽會召開後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民眾得於主管機關指定
之網路平台表達意見。
提出者應依民眾互動情形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調整參與方式與程度,並適
時修正評估計畫書。
〔立法理由〕 為廣泛建立民眾參與管道,爰增列第二項網際網路參與方式,以期擴大網
路多元參與、強化公民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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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風險評估報告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中央
主管機關,邀請參與第五條第二項審查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團體之
代表及其他利害關係者等舉行公聽會,並於公聽會辦理後三十日內作成紀
錄,併同風險評估報告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公聽會召開後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民眾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定之網路平台表達意見,主管機關就民眾於網路平台表達之意見應納入
前項公聽會紀錄並註明為網路意見。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之風險評估報告後應
先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結果有資料不符合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者,中央主
管機關得命限期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逾期未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其整治目標。
風險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書面審查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
評估方法之規範進行實體審查,並召開審查會議命提出者列席說明。審查
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選,其中曾參與公聽會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
團體代表應不得少於審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實體審查結果內容不符合附表三及附表四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限期
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逾期未補正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其整治目標。
〔立法理由〕 為廣泛建立民眾參與管道,爰增列第二項網際網路參與方式,以期擴大網
路多元參與、強化公民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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