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清潔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遵守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規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
  依本辦法之規定予以獎勵:
  一、依本法規定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足為楷模者。
  二、公共場所全年保持環境整潔,足為楷模者。
  三、事業機構全年依照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績效優良者。
  四、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全年依照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廢
      棄物,績效優良者。
  五、推行或參加環境清潔工作,績效優良,或提供改善環境清潔之具體
      意見或技術經採納而對環境清潔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
  六、提供廢棄物處理設施、用地,對環境清潔工作有重大貢獻者。
  七、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依照規定負責回收清除,處理其物品或
      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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