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農藥廢容器:指以塑膠、玻璃、金屬、紙、鋁箔或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用以直接裝填成品農藥並經廢棄
      之容器。
  二、農藥製造業者:指經營農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與其產品批發、輸
      出及自用製造原料輸出及自用製造原料輸入之業者。
  三、農藥輸入業者:指輸入成品農藥之業者。
  四、成品農藥販賣業者:指經營成品農藥批發、零售之業者。
  五、回收率:指一定期間內農藥業者回收之農藥廢容器量與其在國內所
      銷售之成品農藥容器量之百分比。
  六、押金:指為回收農藥廢容器,預先收取並於回收後退回之費用。
  七、回收清除費用或收入:指回收變清除農藥容器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
      之收入。
  八、處理費用或收入:指處理農藥廢容器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之數入。
  九、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回收之農藥廢容器地區性貯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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