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證書,經
      講習合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
      獨立學院理、工、農、醫學系研究所畢業,經講習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理、工、農、醫科系畢業,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得有證明
      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畢業,具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
      件,經訓練合格者。
  前項第一、二款講習及第三、四款訓練,其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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