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16
人,瀏覽人次:
91077776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制定依據
1.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中華民國077年11月16日
第十一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應設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 衛生安全防護、污染防制及緊急防治。 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