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運送表單指一般運送表單及簡易運送表單。
前項運送表單內容包括申報時間、事由、所有人、運送行為人及受貨人基
本資料、運送資料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資料。但簡易運送表單免附專業技
術管理人員資料。
運送表單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製作,並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但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已將運送「聯」單修正為運送「表」單,文字爰
配合修正。
二、依規定運送第三條第一項數量者,運送人應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故申報運送表單時,須填具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料,爰增訂第二項
規定,以明確一般及簡易運送表單之間的差異。
三、第三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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