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聯防組織,指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
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
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相關運作人,
為因應突發事故發生,避免事故擴大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共同組
設之組織。
前項相關運作人,指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
質之運作人及所有人。
相關運作人組設之聯防組織,應置組長;其組長由參與該聯防組織之相關
運作人(以下簡稱組員)推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團體擔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解釋聯防組織。
二、第二項解釋相關運作人。
三、第三項規定組長產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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