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檢舉人提供主管機關尚未獲悉之聯合行為事證,經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涉
案事業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依本辦法發放檢舉獎金。
〔立法理由〕
因聯合行為查察難度較高,為鼓勵檢舉人勇於揭示不法,並提升其檢舉誘
因,個案經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縱未裁
處罰鍰,應均得依本辦法發放檢舉人檢舉獎金,爰調整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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