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自然人。
二、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三、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
四、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五、原住民族教會:不分教派,有具原住民身分教友,並願意使用原住民
    族語言宣教及辦理各類教會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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