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3日

條文關聯

  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為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一、經財政部同意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二、以對國內外科技事業或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經營為專業。
  三、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本,並協助經營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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