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為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一、經財政部同意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二、以對國內外科技事業或國內外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經營為專業。
  三、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本,並協助經營或監督。

  前條所稱之科技事業,其範圍如左:
  一、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
      級材料、特用化學品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治、資源關發及高
      級感測等十二項工業。
  二、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科學工業。
  三、符合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方案訂定之重點科技項目,並經財政部會
      同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四、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符合第二條所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其設立與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依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