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之金融商品,係指銀行非財富管理部門銷售之國內外具投資 性質之金融商品,但不包含存款或授信商品(結構型存款仍屬本準則所 稱之金融商品)。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之金融商品宜以風險及複雜度較低者為 主,並應訂定具體客觀之辨識標準,以資遵循,其合理性亦應作定期評 估。 惟經銀行分析,客戶對上開標準以外之金融商品有相當之專業認識或風 險承擔能力者,則仍得對該客戶銷售風險及複雜度較高之金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