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於推介或銷售金融商品時,應
  依主管機關所頒布「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5點、「銀
  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第 3點、銀行公會
  所研訂「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第 4條、「銀行對非財富管
  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準則」第 5條規定,不得僱用或委託無相
  關金融證照之人員從事之,包括對民眾宣傳、解說特定金融商品相關訊
  息或誘導民眾填寫金融商品之申購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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