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之受託或銷售機構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 信託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證券商公會)、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或壽險公會委託之機 構,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時, 應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