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定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公開招募,以證券交易法第六條 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為限。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對非特定人公 開招募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 者,適用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