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理程序所稱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卅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訂情事者。
二、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章之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
訊息情事者。
三、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三規定關於其本身之情況者。
四、外國發行人章程變更或資本增減者。
五、外國發行人特別股之發行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
份之公司債依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者。
六、外國發行人之主要營業項目、保管機構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存託機
構變更者。
七、外國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之質押、出租、出售或報廢者。
八、外國發行人遭受重大災害致部分或全部產品之減產或停產者。
九、外國發行人、保管機構、存託憑證或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
代理機構之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暨依法進行公
司重整、破產或清算程序者。
十、外國發行人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
旗下各層附屬子公司有本條第六款至第九款所訂情事,而對其財務
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十一、外國發行人之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所屬國法律規定與外國發行
人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者。
十二、外國發行人股東會之決議為所屬國法院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者。
十三、外國發行人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之營運
有重大影響者。
十四、外國發行人之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讓或
受讓、解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
購、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因故無法召開股東會或經任一方否決者
;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案件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
十五、上市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之掛失、除權判決或經
法院為扣押及假扣押或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者。
十六、外國發行人或其發行之有價證券經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級有所變動
者。
十七、外國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之私募或私募計畫之變更者。
十八、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該上市
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行情者。
十九、外國發行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獨立董事、財務
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簽證會計師之變動。
二十、外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如有主動終止或無法執行公司財務報告查
核簽證工作之情事者。
二十一、外國發行人主動發布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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