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公開發行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設置
併購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特別委員會)。
前項規定特別委員會之職權,於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有審計委員
會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辦理之審議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有關審計委
員會決議事項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公開發行公司進行併購時,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設置併購特
    別委員會。
二、依企業併購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公司依證券交易法
    設有審計委員會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辦理本條之審議事項,依
    證券交易法有關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之規定辦理」。爰於第二項明定
    公司依法設有審計委員會者,本辦法所稱特別委員會,其職權由審計
    委員會行使之。
三、另倘證券交易法授權訂定有關審計委員會相關子法(公開發行公司審
    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仍應依企業併購法第二條及
    第六條之規定,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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