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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適用範圍及對象)
本施行要點之適用範圍及對象,為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與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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