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中心受託辦理下列各款取得股份申報案件,應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及其
他有關法令辦理:
一、取得人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初次取得申
    報之案件。
二、取得人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變動申報之案件。
三、原辦理股份取得申報案件之共同取得人異動。
四、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八條
    規定,辦理取得申報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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