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保險安定基金,包括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人身保險安定基
  金。
  前項基金之設置及其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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