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稱金融業,係指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其他經金融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設立之法人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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