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護單位火災保險減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凡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參與自護制度,經評鑑認可,並由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頒發榮譽標誌,在有效期間內之自護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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