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之自有資本劃分為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第一類限制性資本及第
二類資本。
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之範圍包括普通股、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其他綜合
損益等依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許之資本總額及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
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以下簡稱填報手冊)
所定之調整項目。
第一類限制性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及填報手冊所定之調整項
目:
一、非累積且無利率加碼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之負債型特別股。
二、非累積且無利率加碼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之次順位債券。
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及填報手冊所定之調整項目:
一、累積或有利率加碼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之負債型特別股。
二、累積或有利率加碼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之次順位債券。
三、發行期限十年以上之次順位債券。
四、發行期限不低於五年且在十年以內之可轉換次順位債券。
五、不動產於首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
    認定成本所提列之特別準備及特別盈餘公積。
六、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調整數。
〔立法理由〕
為強化保險業自有資本品質,經參考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
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所發布之保險資本標
準( 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ICS)之自有資本分層架構,於第一
項明定保險業之自有資本,應依損失吸收能力等標準劃分為第一類非限制
性資本、第一類限制性資本及第二類資本,並新增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
各類資本之範圍,且應依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
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所定調整項目調整後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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