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經紀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經紀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經紀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
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
〔立法理由〕
保險法已有保險經紀人名詞定義,毋須重覆規範,爰予刪除第一項規定,
原第二項至第四項移列為第一項至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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