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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保險業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 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書,並繳納登記費新 臺幣五百元,及執照費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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