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委員聘任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20日

條文關聯

  審查委員會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律師考試及格並有律師工作經驗者。
  二、司法官考試及格並有司法官工作經驗者。
  三、檢察官考試及格並有檢察官工作經驗者。
  四、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有軍法官工作經驗者。
  五、曾在公、私立大學院、校法律學系、所畢業,任簡任或薦任公務人
      員,辦理機關之訴願或法制業務六年以上者。
  六、公證人、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公、私立大學院、校法律主要課程講師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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