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委員會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律師考試及格並有律師工作經驗者。 二、司法官考試及格並有司法官工作經驗者。 三、檢察官考試及格並有檢察官工作經驗者。 四、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有軍法官工作經驗者。 五、曾在公、私立大學院、校法律學系、所畢業,任簡任或薦任公務人 員,辦理機關之訴願或法制業務六年以上者。 六、公證人、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公、私立大學院、校法律主要課程講師 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