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
。
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
〔立法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者,有當事人能力。」,為使非法人團體在訴訟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
本條之適用,爰修正本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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