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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必要費用,係指辦理扶助事件所生之訴訟費用及其他必需費用 。 前項所稱訴訟費用,係指裁判費、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 費、政府規費、借提費及其他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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