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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 0980003732號函核定發布全 文16條;本辦法之施行日,由董事會定之(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第2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訂定通過)(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2屆第21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中華民國98年5月 22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2屆第27次董事會決議決議施行日期為98 年6月1日)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1060026664號函核定修正發 布全文15條(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5屆第17次 董事會決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