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申請案,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分會應派員協助申請人填寫申請
表並整理其相關文件及案件事實。如申請人以言詞申請者,分會應由工作
人員協助作成紀錄,並向申請人朗讀確認,申請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或
蓋章。
分會指派之工作人員應將申請文件為初步整理,並作成有無資力之初步建
議。
法律扶助之撤銷、終止及受扶助人因情事變更而申請擴張或變更原准許範
圍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受扶助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扶助項目或種類之變更、追加,或另行起訴
者,如基於同一事實,得以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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