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稱法院,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立法理由〕
明定本標準有關法院之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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