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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 分配;客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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