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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提審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現行法規)
第四條(地方法院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定其事務分配)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 務分配,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