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體能測驗得視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梯次、分組舉行
。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體能測驗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
召集人。
體能測驗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
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務人員或專家或有關團
體富有實務經驗者遴聘之。
前項委員聘用之資格與程序,與典試委員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