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內政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中央及
  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原住民行政暨相關之單位訓
  練六個月,但乙等考試會計審計科筆試錄取分配占主計員職缺訓練者,
  其訓練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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