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內政部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中央及 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原住民行政暨相關之單位訓 練六個月,但乙等考試會計審計科筆試錄取分配占主計員職缺訓練者, 其訓練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