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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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5日

制定依據

1.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84年12月28日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委託內政部,按報名錄取分發區
  ,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在兩年內遇缺依次分配中央、省、市
  所屬各級機關原住民行政暨相關之單位訓練六個月,但乙等考試會計審
  計科筆試錄取分配占主計員職缺訓練者,其訓練期間為一年。訓練期滿
  ,由內政部將訓練成績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前項考試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
  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非經再服務一年,不得轉任或調任原分發占缺任
  用以外之機關,五年內並不得轉任或調任中央及臺灣省、臺北市、高雄
  市所屬各級機關原住民行政暨相關之單位以外之職務。
  前項不得轉任或調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上註明,並函請銓敘部
  查照。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