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巡察之目的如下:
一、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無違法或失職。
二、調查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有無違法或失職。
三、調查政府各機關預算執行,財務審核及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事項
    。
〔立法理由〕
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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