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
  事項。
  中央法令規定市政府為主管機關者,市政府得將其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
  關辦理。
  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因業務需要,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
  下級機關執行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三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市政府公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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