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電子處理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主計處處
  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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