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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市政府電子處理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主計處處 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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