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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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電子處理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主計處處
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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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掌有關事項:
一、作業設計組:掌理系統分析、制度與程式設計、教育訓練及有關電
子計算機關應用研究發展事項。
二、機器操作組:掌理電子計算機之操作、磁帶(碟)檔之管理維護、
機器作業時間安排等事項。
三、資料管制組:掌理資料登錄、輸入資料及報表之管理、作業進度管
制與文件圖書管理等事項。
四、行政管理組:掌理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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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
助理管理師、組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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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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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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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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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
市政府主計處核定;丙表由本中心擬定,報請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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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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