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3月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電子處理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主計處處
  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
  務。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掌有關事項:
  一、作業設計組:掌理系統分析、制度與程式設計、教育訓練及有關電
      子計算機關應用研究發展事項。
  二、機器操作組:掌理電子計算機之操作、磁帶(碟)檔之管理維護、
      機器作業時間安排等事項。
  三、資料管制組:掌理資料登錄、輸入資料及報表之管理、作業進度管
      制與文件圖書管理等事項。
  四、行政管理組:掌理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本中心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
  助理管理師、組員、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
  市政府主計處核定;丙表由本中心擬定,報請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