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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長 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人口已達二十萬人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襄助區長處理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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