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
  區清潔隊,對於協助推行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
  級交辦事項並受區長之指導。區屬人民團體應受區長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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