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 區清潔隊,對於協助推行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 級交辦事項並受區長之指導。區屬人民團體應受區長之監督。